关于划定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
告道政函〔2020〕43 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道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划定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县城建成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东至东洲大道以西,西至道州路以东,南至金都路以北,北至湘源大道以南的区域内(包含以上道路)为“禁用区”。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范围限制。
三、不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禁用区内使用。
四、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牵头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实施编码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六、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科工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