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
通告道政函〔2020〕50 号
为保障城区市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道县“八城同创”工作要求,现就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放养鸡、鸭、鹅、猪、羊、兔、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圈养,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否则,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二、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范围:濂溪街道、西洲街道、上关街道、万家庄街道、富塘街道、营江街道、东门街道列入城市管理范围内的社区。
三、凡在城市建成区内发现的无主犬、流浪犬,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均有权捕杀,并按有关规定没收处置。根据需要确需养犬(宠物)的单位和个人,要先到动物防疫部门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再到相关部门登记审批,领取《犬只免疫证》和犬牌后方可圈养。凡饲养獒犬、狼狗等具有攻击性的危险犬只,必须圈养。
四、凡携带犬只出行时,必须拴好犬链,严禁放任犬只自由活动,不能影响行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不能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严禁携带犬只(导盲犬、辅助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景区、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县公安局、县城管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禁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工作,引导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