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道政办发〔2020〕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
《道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8 日
为加强道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7号)、《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道政发〔20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道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工作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加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1.发改部门履行道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进场组织安排、现场交易服务、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放管服相关要求履行平台职责。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负责在信用永州网公布全县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牵头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
2.住建、科工、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卫健、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5.纪委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受理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6号、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未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须按照本办法在道县进行简易程序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第三条 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再按照规模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1.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程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供货单位,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持相关资料抄送到县招标办。
2.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按简易程序在县级平台公开交易。
如遇特殊情况,经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采取邀请交易方式。
3.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到市级平台依法进行招标。
4.凡经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呈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按程序进行招标(交易)。
5.凡列入省、市、县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勘察、设计等工程服务项目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呈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按程序进行招标(交易)。
第四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精神,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通过比选竞争办法,邀请3家及以上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尽职办理招标事宜。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招标代理全过程由项目组负责实施。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内招标代理的监管。
第五条 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在不断充实全县评审专家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培训上岗制,落实一项目一考评制。对不能胜任评审的评审专家一律清退,特别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有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评审专家的抽取办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随机抽取法。
第六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交易工程实际需要增加特殊条件的,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条款,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交易响应人。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和贡献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注明,并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工期、质量和贡献奖的相关条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在交易响应资格中合理设置业绩要求。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在交易文件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10%,以及工程结算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为提高交易效益,全县交易信息发布媒介统一为道县人民政府网站。今后,凡是在县级平台简易交易的,编制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公示等,潜在交易响应人通过道县人民政府网站等途径获取交易信息,按规定报名和缴纳交易响应保证金。报名时间不少于3日,交易文件公告期不少于7日,成交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八条 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发改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除本级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的项目外,凡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对全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交易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预算交易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交易。发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项目概算委托评审后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交易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预算批复文件。
项目交易后,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管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交易高价结算。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概算、预算进行建设,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一般不实行资格预审,应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交易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交易响应人按照交易公告要求,直接从网上下载交易文件。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交易文件载明的交易响应人资格条件,对所有交易响应人严格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依照永政办发〔2019〕17号文件规定,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等确定使用其他法定评标办法的,由招标人提请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批准。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类别的评标办法从其部门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未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情况应采取“合理低价投标法”。工程状况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经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综合评估法”。交通、水利等工程类别项目评标办法从其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文件中要求交易响应人提交交易响应担保,交易响应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交易响应担保(保险)等。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交易项目估算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2%,采用现金转账时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并从交易响应人基本账户转出。交易响应担保有效期应当与交易响应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提倡以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成交总价的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招标文件取消其成交资格。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法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成交金额低于最高交易限价10%以内的,履约担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成交金额低于最高交易限价10%以上的,履约担保为最高交易限价减去成交合同金额后的差价。
成交人拒绝提交或未按规定提交差额履约保证金的,视其自动放弃成交,依法没收其交易响应保证金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二名递补,依此类推。因成交人低价成交导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全县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公告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交易、代理等活动,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评审专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对交易响应人、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提篮子”“打牌子”和信用记录的查询,并作为成交人和代理机构确定、评审专家入库审查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对不履行诚信承诺、合同约定等情形严重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及时抄送县发改部门,依法进行公示,并与国家交易网、省交易网、信用永州网互连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交易现场监督责任,建立交易现场监督记录台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成交签订合同10日内,应将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采购等合同抄送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好交易文件等与工程有关档案资料。代理机构要将项目交易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在项目结束后10日内报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县招标办。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每月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成交后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重点查处打牌子、挂靠、非法转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创造良好环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或直接参与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交易活动;违者,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应公开交易的项目改为邀请交易或政府采购程序等方式或拆分项目规避公开交易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或移送纪委监委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在交易活动中,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行政,不得设关设卡故意刁难建设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凡不及时履行交易工作职责,故意刁难建设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交易活动中,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的,或者擅自设立门槛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的,移送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涉或侵犯建设单位和交易响应人自主权,强行指定代理机构和成交单位的,或者违法参与和干预编制、出售交易文件、确定评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移送纪委监委从严查处。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交易参与单位在交易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评审专家和交易参与资格,并建议职能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