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永州市乡村房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循序渐进”规律,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的转变。“管到”即:乡镇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持续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力争到2020年年底,全县各行政村“空心房”拆除率达85%以上,2021年年底前现有“空心房”全部拆除,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监管职责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建局:负责编印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和质量安全技术手册;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使用、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农村住房建筑工匠培训、建立信用档案等。
县纪委监委:负责查处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中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县人民法院: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违法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违法建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江河、湖泊及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农村村民违法建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违法建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资金保障。
国网新田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电力保障;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服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全县农村户籍信息登记资料信息,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村民建房引发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调解;对农村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执法行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县检察院: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乱占耕地建房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中因职能调整的干部调整和对乱占耕地建房违犯组织原则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和制止乱占耕地建房的宣传报道。
县委统战部:负责联系和指导乡镇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和制止乱占耕地建房的统一战线工作。
县人大监察司法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和制止乱占耕地建房有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县委编办: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县发改局:负责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农村专项规划的衔接。
县教育局:负责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学位保障。
县科工局: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电力保障,在制止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中采取强制断电、断讯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查询全县农村户籍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登记资料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相关服务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医疗卫生保障。
县市场监督局: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等相关服务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贫困户住房建设等相关服务工作。
县深改办: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政策咨询、解读。
县网信办: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中社会舆论和舆情的管控。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和制止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落实情况并进行督查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督促村委会对村民使用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引导村民按统一的村民住房建设图集建设住房。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
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强化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直接责任。推动乡镇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的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乡镇管辖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严格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三)压实村组责任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用地选地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规范审批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是赋予乡镇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要依法合理赋予乡镇相应的审批和执法权限,乡镇依托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等于一体的农村住房建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农业农村工作的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自然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和施工管理的人员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涉及文旅、林业、交通、水利、教育、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乡镇要建立专门的宅基地审批管理资料档案室,将农村宅基地审核管理台账、申请建房户档案等有关资料留存档案。申请建房户档案应当做到一户一档进行保存。乡镇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备案。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各乡镇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任务。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扩大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乡镇要主动对接县自然资源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在乡镇审批环节,应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选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另选新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五是优化工作流程。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要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到建房农民手上,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五)查处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农村宅基地专项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乡镇的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推进宅基地改革
县、乡镇都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七)适度集中建房
依法推进,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自治推进,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示范推进,提高已经建成的集中建房点绿化美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已经规划的集中建房点的配套设施,吸引村民集中建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出台集中建房奖补政策,激励村民集中建房。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
各乡镇要结合今年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及时发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路径准,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并出台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全面建立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流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
(三)分级组织培训
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县直接培训到乡镇到村的方式,开展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搞好督促指导
要建立相应督导制度,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和各相关部门履职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乡镇和各相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月开展一次明察暗访,重点检查农村宅基地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以及“空心房”拆除不力等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督办函。
(五)加大奖惩力度
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以及规范村民建房一并纳入对乡镇综合绩效的考核。对年终考核中工作滞后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违规审批的直接责任人要进行严格追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任顾问,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审联批联办办公室,指定一名副职专管,并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集中联合办公,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国有林场内的职工和常住居民的宅基地管理,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
(二)配备专业人员
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保证人员配备和经费,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搞好经费保障
县财政足额预算安排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执法等经费。
(四)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
农业农村部门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全县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见附件2),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对于及宅基地的信访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主,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妥善解决;对于职能移交后出现的信访问题,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处理。
(五)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工作,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再上新台阶。
附件:
1.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
2.新田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乡镇级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移交相关工作资料,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
一、宅基地相关文件资料
包括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中央、省、市、县级政府有关宅基地的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宅基地的办法措施、工作总结、办公会议纪要、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
二、宅基地相关数据资料
适时移交涉及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相关图纸、数据等资料,为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同时,适时共享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
三、“国土三调”成果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适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图纸、数据等成果资料的复印件。
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
职能调整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向农业农村局提供复印件。职能调整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局参与制定的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农业农村局留存批准后的规划。
五、近三年农村宅基地信访典型案件处理卷宗(复印件)
已做出处理决定且当事人认可的案件,卷宗包括信访事由、乡镇处理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结果、当事人态度等;已有处理意见但当事人并不认可的案件,包括信访反映问题、乡镇村处理意见、当事人意见等。对久拖未决的缠访户、闹访户等,单独注明。
六、共享信息化系统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目前已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接一个端口给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共享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