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文件
秀办发〔2020〕34号
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委、街道工委、区委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海口市秀英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海口市秀英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
Interim Measures of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rgans of Xiuying District,Haikou City
For Investigating and Handling Acts of False Accusation and Frame-u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调动和保护全区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海口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等党规党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秀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员干部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和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中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全区党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查处党员干部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教育在前、预防在先,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预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对广大党员、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看待个人得失、进退留转等问题,深刻认识诬告陷害是对党不忠诚、欺骗组织、破坏干部队伍团结、污染政治生态的违纪违法行为,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自觉远离和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拓展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鼓励依法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信访人初次信访举报时,明确告知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党员、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应当强化纪法意识,依纪依法行使信访权利,实事求是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本人信访举报行为负责。
第三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信访、电话、来信、网络以及其他方式恶意检举控告、造谣陷害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开展期间,对他人进行虚假告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上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蓄意陷害、打击报复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本人或者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检举控告的;
(六)假借“人民群众”之名行发泄私愤之实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情形的。
第四章 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受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及时受理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机关)移交的公职人员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九条 被反映人认为本人受到诬告陷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对调查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
第十条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审判、检察、
信访等相关部门(机关)的信息沟通联系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接以上部门(机关)移送的在履职行权中发现的涉嫌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或者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涉嫌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应当层报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送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
区管干部需经区纪委监委班子会审议并报送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呈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待市纪委监委批复后5 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核实工作或根据审批意见移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一般党员干部需经区纪委监委班子会审议后呈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待市纪委监委批复后5 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核实工作或根据审批意见移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线索办理或者移送情况通报本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备案,信访室应当建立台帐、督报结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属于本级受理的问题线索、派驻纪检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研判拟认定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
区管干部需经区纪委监委班子会审议并报送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呈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待批复后5 个工作日内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部门调查核实。
一般党员干部需经区纪委监委班子会审议通过后,呈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待批复后5 个工作日内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部门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诬告陷害行为原则上由原信访举报承办单位负责。对因诬告陷害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按照《海口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试行)》规定,处置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关专业技术侦查措施深入调查的,应当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协调或委托公安、通信等有关部门办理。
调查核实既应当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应注意收集诬告陷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
第六章 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非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中共党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三)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除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反馈,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对诬告陷害人作出处理后,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有关组织部门,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诬告陷害人的廉政档案,将处理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第十九条 对通过诬告陷害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建议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按规定予以纠正:
(一)已被确定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取消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获得的职务、职级,予以免职、撤销、罢免等;
(三)已获取的荣誉、职称或者学历、学位,予以撤销;
(四)已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第二十条 对查证属实需要对被诬告陷害人予以澄清的,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由调查核实单位(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对确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调查部门要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掌握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线索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告知本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诬告陷害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明知本单位存在错告行为不批评、教育、引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组织调查核实期间向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涉事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变通执行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诬告陷害问题调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秀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2020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