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文件
秀办发〔2020〕35号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回访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委、街道工委、区委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回访教育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回访教育的暂行办法
Interim Measures on Personnel Subject To Party Discipline an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nd Education on Return Visits
第一条 为规范回访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的教育管理,深入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鼓励其重拾信心积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再教育,帮助受处分人员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拾信心努力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贸港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回访教育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惩戒与教育齐抓、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以理服人,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是回访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
负责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应充分履行好监督落实责任。
第五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
(三)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人员。
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员,一般不进行回访教育。
第六条 回访教育工作应当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回访教育计划,确定回访教育对象,并提前通知回访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回访教育由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各级党组(党委)具体实施;对于受到组织处理的人员,回访教育由组织人事部门联合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回访教育的时间,一般选择在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送达执行半年后或处分期满前三个月进行,也可根据上级要求、领导交办或受处分人申请,在处分期满后进行。
受组织处理的人员一般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半年内进行。
第八条 回访教育的内容:
(一)回访对象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近期学习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
(二)听取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群众对回访对象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有必要的可以听取回访对象的主要家庭成员的评价;
(三)查看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回访对象开展廉政教育和帮扶情况;
(四)了解回访对象有哪些进步和突出的表现,是否有新的违纪问题发生,对今后工作的态度;
(五)检查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六)了解回访对象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七)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帮助分析所犯错误的根源,总结教训,轻装上阵,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健康向上的心态积极干好工作;
(八)回答、解释回访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关于其在职务、职级(职称)、工资及晋升、晋级、提拔、评优、评先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回访教育一般在回访对象所在单位或党支部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条 回访教育时,回访教育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确定一人为主访。负责回访教育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事先阅卷,熟悉并掌握回访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掌握处分所依据的相关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干部或服务对象了解情况;
(三)与回访对象谈话了解情况;
(四)注意发现保障回访对象权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及时整理回访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建立回访教育档案。
回访教育过程中,对于回访对象提出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要认真的做好记录。凡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对于要求合理,又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说明教育。
第十一条 回访教育情况可以作为回访对象恢复党员权利的依据。
对回访对象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表现突出、群众认可的,影响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可以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予以提拔重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在年度回访教育结束后,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及时处理回访教育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秀英区纪委监委和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组织部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印发
(责任编辑:杜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