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印发】 2020年5月,蓝山县制定印发《蓝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文件。禁燃区范围包括塔峰镇南平、龙泉、舜峰、辅仁、三蓝、南门6个社区(含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塔峰村、东北村、西南村、西外村、新民村、三里村、五里村、果木村、和平村等区域)。《办法》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该县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尺度适中”的原则,确定高污染燃料种类:(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2)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办法》规定: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或者将其改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用设施;对违反该通告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