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海口分属珠崖郡的瞫都、玳瑁、珠崖三县(其治所均在今海口市境内),后珠崖郡被汉王朝废弃。唐高祖时期分属于崖州的舍城、颜卢、琼山三县,后分属于崖州的舍城县、颜城县和琼州的琼山县(其治所均在今海口市境内)。明洪武三年(1370年)称海口都,十七年(1384年)设海口千户所,二十八年(1395年)年筑海口城池,称海口所城,至清末不变。民国初年,时称海口港。宋元明清至民国初期,海口基本属琼山县管辖。1926年12月9日,广东省批复设立海口市政厅,“习惯上始称海口市”,辖有第一、第二、第三警察区。1929年8月,改市政厅为市政局。1931年2月,复隶琼山县,设立警察区署进行管理。1949年8月7日,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公署代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决定,从琼山县划出6个乡镇和部分村庄设立海口市政筹备处,筹备处隶属行政长官公署。1950年4月23日海口解放,市政筹备处自行消亡。1950年6月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成立。1958年12月,琼山县并入海口市。1959年10月,琼山县恢复。1974年,中共广东省委通知将海口市恢复为省辖市,实行省、地双重领导。1988年4月13日,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海口市为海南省省会。1990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振东、新华、秀英3个市辖区(县级)。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琼山市和海口市振东区、新华区、秀英区,以原琼山市和海口市原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的行政区域组成新海口市,设立秀英、龙华、琼山、美兰4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