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孤儿或年满2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及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以上第1目至第4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44000元(含)。
2.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5元(含)。
3.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