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修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修某将其承包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一小区工程中的防水工程转包给苏某施工。工程完工后,苏某与修某指定的现场工地管理人员范某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双方一致确认,根据完成的防水面积,修某应向苏某支付劳务费25270元,苏某已向修某支付2500元。之后,苏某多次向修某追讨劳务费,但修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修某以口头形式达成劳务协议,原告苏某按照约定向被告修某提供劳务活动,被告修某已接受劳务活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修某应支付提供劳务者的劳务报酬。被告修某指定的现场工地管理人员范某的上述结算行为对被告修某具有约束力,被告修某应按结算的内容向原告苏某支付劳务费。扣除被告修某已向原告苏某支付的2500元,应向原告苏某支付剩余的2277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修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某支付劳务费22770元。
吴某辉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吴某辉等21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一带的工程项目建设、道路建材销售、住宅小区垃圾清运和装修材料销售行业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揽工程、强迫他人退出经营、强卖装修材料等4起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其中部分人员还实施了贿买选票破坏基层选举、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成员3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吴某辉,重要成员洪某慰、洪某达、洪某政、洪某警、吴某伟、吴某儒、吴某标较为固定,形成以吴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2月21日,秀英法院判决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吴某辉犯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5000元;洪某慰等20人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罚金。同案处理的其余2名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8年,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在户型示意宣传资料里有意隐瞒房间户型的真实情况,其宣传的楼房户型图与其向规划住建部门报建备案的户型图及销售合同的标注均不符,购房者发现后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立案调查后,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认定恩祥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责令恩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恩祥公司不服,向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省监管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维持海口市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恩祥公司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不服,遂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秀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恩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为扩大楼房的销售、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利用房产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压制了同行业竞争并取得竞争优势,损害同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海口市监管局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适用该法进行处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海南省监管局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在办理延长审理期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原告恩祥公司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曾洁爽)
2019 年12 月21 日,秀英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吴某辉等21 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曾洁爽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