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重要职能。克什克腾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后,克旗环境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983—1998年,克旗环境管理基础阶段。这一阶段环境管理主要以治理污染为中心开展工作。环境管理“管什么”“怎么管”,是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阵痛后渐次破题的。尽管当时提出环境保护的方针和环境管理的任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环境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的职能重视不够,把主要任务放在组织环境污染的治理,局限于项目投产后的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主要精力放在水泥厂、糖厂、皮毛厂、洗毛厂、肉联厂、白酒厂、食品加工厂、克旗医院、克旗中蒙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废水治理,即末端治理上,环保部门只参与了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少数企业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验收。
在此期间,环境管理部门通过组织污染治理,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按下葫芦浮起瓢,老的污染治理了,新的污染又出现了,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环境污染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尴尬局面。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这是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1982年12月,在南京召开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提出:环境管理是从宏观上、战略上和规划上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同步前进。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指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制定“同步发展”的指导方针,并形成了以强化管理为主体的三大政策体系。这个政策体系的基本精神就是由单纯的环境污染治理转变到以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轨道。在国家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克旗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重点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
1999年以后,克旗环境管理进入全面发展阶段。1998年11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出台和环保第一审批权确立,克旗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逐步实现了全方位的管理,项目审批内容从有污染的项目、工业项目到一切建设项目;从参与项目审批到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从单个项目到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审批;从注重项目的前期审查到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值得提及的是,克旗环境管理的职能由注意微观管理向注重宏观管理的方向转变。在实践中逐步理顺了“治理”与“管理”的关系,明确强化管理促进治理的基本思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行深化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等制度,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经过不断努力,在全旗范围内,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监管权力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带动各苏木乡镇政府及环保所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监督、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形成了旗、乡两级环境监督管理网络,建立起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机制,减少了环境监管盲区。通过与旗工商、公安、城管、安监、国土等部门合力执法,明确职能分工,规范程序,促进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