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以污染物总量为基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源实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手段和措施,旨在加强对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中就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实施监管的一个主要依据。排污许可证发放要以排污申报为前提,在企业完成填报工作后,环境保护相关责任科室对数据和现场进行全面核查,进行修改与确认。采用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确定申报数据,为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前置条件为该单位经过环保审批、“三同时”验收并达到相关的环保管理要求。由于排污许可证的格式简单明了,又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工商等部门往往将其作为贷款发放、年检的必要前置条件。
发证范围和程序:克什克腾旗区域内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在排污许可范围内。首先由企业或个人填写排污申报表,载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内容,上报克旗环境保护局,最后由克旗环境保护局相关股室根据企业排污情况核定准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内容发放排污许可证。
克旗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制度始于2008年,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克旗排污企业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排污许可证分为长期和临时,长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009年,对矿山企业及镇区供热站共发放排污许可证25家,其中临时排污许可证16家、长期排污许可证9家。
2010年,发放排污许可证3家,其中临时排污许可证2家、长期排污许可证1家。
2012年,发放排污许可证3家,其中临时排污许可证1家、长期排污许可证2家。
2013年,发放排污许可证6家,其中临时排污许可证3家、长期排污许可证3家。
2014年,发放排污许可证5家,其中临时排污许可证4家、长期排污许可证1家。
2015年,发放排污许可证5家,其中临时排污许可证4家、长期排污许可证1家。
2016年,发放排污许可证11家,其中临时排污许可证9家、长期排污许可证2家。
2017年,国家实施了排污许可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只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此外,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2018年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自2018年开始,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
2017年,按照最新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火电、水泥、有色金属3个行业共4家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报核发工作。
2018年,克旗涉及发证的行业包括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由于企业未生产,无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
2019年,协助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本辖区51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工作。
2020年,全旗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217家,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共14家,登记管理169家,永久关停3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