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制度是通过定量考核,对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克旗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城考制度,后逐步扩大城考范围,并在不同时期提出不同的考核重点。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出台《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文件明确从1989年1月1日起对32个重点城市开展国家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国考”)。国考范围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控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及城市绿化5个方面,共20项指标,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开展省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省考”),国考的20项考核指标中,8项为必须考核指标,其余指标各地可视实际情况作为参考指标。
1996年,国考开始实施新的指标体系,即环境质量指标(7项)、污染控制指标(10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标(4项),共计21项,并要求省考执行与国考一致的考核指标体系。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城市环境状况的诸多指标,是多部门多行业共同完成的整体行为。从根本上讲,经济条件是对其最大的制约。1999年,克旗环境保护局采取了较积极的相应措施:一是与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通过政府指令把责任划分到各行业,环保部门发挥监督和宏观管理作用,理顺管理与建设的关系;二是加强水、气、声的监测工作,及时把环境质量在《克什克腾报》上予以公布,把信息传递给领导和社会;三是积极做好垃圾场选址、集中供热工程、气化工程、污水处理、绿化美化方案,督促各职能部门努力做好职能工作,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步伐;四是巩固“双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及清洁锅炉房取得的成果,创建新的清洁锅炉房;把热水建制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试点向其他建制镇推广,从而提高全旗的环境综合质量。
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并要求“十五”期间的考核指标、定义、计算方法和记分方法等与国家要求一致(大气环境质量指标除外)。
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考核指标为环境质量指标(5项)、污染控制指标(6项)、环境建设指标(3项)、环境管理指标(2项)四大类,共16项。省环境保护局对此进行了转发,并对考核时间做了补充要求。
2007年,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重点任务之一。
2009年,国家取消对重点城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由各省进行省内考核,并向环境保护部上报城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