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
一级目:第二章 环境监察
二级目:第四节 环境信访
二、办复时限
(1)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2)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