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排污费征收制度
一、排污费征收规定
排污费征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促进新老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政策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
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7)国务院于2003年1月30日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制度,杜绝协商征收、人情征收的现象。坚持科学管理,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做到严格申报,如实核定,及时建立污染源和排污费征收档案,确保排污单位全面纳入管理。切实抓好了克什克腾旗各企业排污申报和征收工作,确保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自2018年起排污费征收(费改税)移交国家税务总局克什克腾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