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污费征收程序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5个主要阶段: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克旗环保职能部门严格按照5个主要阶段依法对管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费征收。
(一)排污申报
克什克腾旗辖区范围内所有排污者按国家规定必须向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职能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排污情况。
申报时限:正常申报,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申请,在排污情况作出重大变更前15日内完成;建筑施工申报,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以上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之外,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责令排污单位补报。
(二)审核
克旗环保职能部门收到全旗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于当年2月10日前核定排污量,主要审核以下内容:审核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齐全;供排水量是否平衡;物料是否平衡;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企业管理水平和排污情况之间的关系是否平衡;产生污染量、处理污染量和排放污染量的关系是否平衡;年生产经营的排污情况和月、日生产经营的排污情况是否一致。同时,利用克旗环境监测站对排污者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利用物料衡算进行审核,对照以往资料进行审核,利用相关部门资料进行审核。
克什克腾旗环保职能部门管辖人员直接深入排污现场核实下列情况:对整个生产工艺过程的核实,查清各种污染源产生位置和排污量情况;对治理设施和排污去向与排污量的核实,查清设计能力、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际排污去向;对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水平、经济效益等情况全面调查;核实排污口的排污因子和排污量。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排污核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在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申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三)征收与缴纳
克旗环境保护局职能部门向辖区内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五联单),送达方式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的同时,克旗环境保护局职能部门采用网上公示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的排污费金额,接受社会监督。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在“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上加盖财务印鉴到排污者的开户银行缴纳排污费,或用现金到商业银行缴款。对未按规定时间、数额缴款的,克旗环境保护局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每天征收2‰滞纳金,同时并处罚款后上报旗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四)排污费减缓免
排污费减缓免遵循以下原则: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环境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征收”政策有误或核实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环境监察人员予以纠正;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减缓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