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与征收情况
排污费的征收,促进了克什克腾旗地区老污染源的治理,使排污者自觉、积极采取防治污染措施,投入资金兴建污染治理设施,从而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使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积极采取无污染和少污染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防治污染的设施与具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提高治理设施运转率。同时排污费作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用于重点污染治理和区域性综合污染防治,改善了克什克腾旗地区环境质量。
1984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克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开始征收排污费,征收对象主要是经棚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锅炉烟尘排污,一小部分工业企业也 在征收范围之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年的征收额度很小,一般在3~5万元之间。
1987年,全旗排污费申报的单位61户,征收排污费7.2万元。开展的收费项目有: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共2项。废水、废气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件执行,废水每吨0.08~0.20元,废气每吨煤3~6元,此款项委托银行代收。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严重污染源治理。
1988年,排污费征收年初核定8万元。实际征收6.76万元(糖厂排污费只收回应收的20%,其余留为本厂环境治理资金),其中废水费2.37万元、废气费4.40
万元。
1989年,排污费申报的单位63户,排污费征收4.08万元,其中废水费1.12万元、废气费2.90万元。
1990年,排污费申报的单位70户,排污费征收9万元。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物
(OC、HC)及监测开机费2项。收费标准依据(赤建发计财〔1989〕64号)文件执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OC、HC)一次一辆15元,监测开机费一台一次3元,合格证工本费一台一次2元,交通工具燃料费一台一次5元。
1991年,排污费申报的单位71户,排污费征收9.1万元。
1992年,建立规范性排污征收制度,核定标准,并逐步完善征收程序。全年收排污费118975.80元,其中废水征收3123.40元、废气征收87452.40元、拖拉机和汽车尾气征收28400元。排污征收开征户为83户,其中1992年新增户为12户,全旗开征率达95%。
1993年,共征收排污费13万元。
1994年,共征收排污费9.0万元,开征户为100户,实缴户90户。
1995年,共征收排污费16.9万元。开征户为90户,实缴户81户,征收率90%。
1996年,由监理站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第一季度完成全旗国有企事业单位排污申报工作,明确排污单位排放标准、排放方式以及总量控制的具体要求,11月中旬完成全旗乡镇企业污染源调查登记。完成20家企业、79家个体饭店排污申报。全年征收单位90户,征收排污费20万元,其中返还企业用于治理12万元。
1997年5月,完成全旗国有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根据全旗环境污染状况、各排污单位的排放形式以及总量控制的具体要求,对大气和水的污染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防治采取以治理老污染源控制新污染源的措施。并“以新带老,总量减少”,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开征了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征收开征面积达93%左右。全年开征户为88户,征收排污费20万元。
1998年,为了促使排污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与能源,积极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对各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源重新核定征收额,坚持依法征收排污费。新开征了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污费。同时,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的执法力度,对拖欠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经多次催缴仍未缴纳的3个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一步健全征收手续,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全年征收单位137户,征收排污费25万元。
1999年,排污征收按各股站室分别进行责任承包。按行业部门分类确定各股站室承包量,这样既体现出监理征收的主体又能实现各股站室协同作战,加大征收力度,同时把征收额与每个职工工资收入挂钩。把征收面扩大到各苏木乡镇以及个体工商户。全年完成申报登记440户,在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排污费重新核定,共征收排污费31万元,占总任务的129.2%。创克旗环保征收排污费历史新高。
2000年,依法强化排污费的征收,规范征收程序。坚持排污费收支两条线,及时
上缴财政。全年征收单位98户,征收排污费31万元。
2001年,坚持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于多次催缴仍拒缴排污费、态度恶劣的15个排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中5个违法企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在自然保护区内各旅游景点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开征排污费。全年征收单位19户,征收排污费31.97万元。
2002年,全年征收单位102户,征收排污费50万元。
2003年,由于“非典”,排污费征收工作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特别是分散在乡镇区域的部分石材业,由于交通工具缺乏和局内人手不够的限制,不能及时征收,出现了排污费漏收的问题。全年排污申报103份,核算单103份,下缴费通知单68份,下处罚11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3份,总征收54万元。(旗政府办公会议确定给予减免排污费优惠政策没有到期的企业共计8家,减免排污费125万元,屠宰业排污费根据旗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减收20%,计2万元)
2004年,下达缴费通知单70份、催缴通知单50份,全年排污申报共计147家,核算147份,征收单位147户,征收排污费80.6万元。
2005年,强化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于行业申报档次由大到小、由点到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拓展。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全年共申报登记60家,收取排污费102万元。
2006年,全年征收单位126户,征收排污费66.59万元。
2007年,为了全面落实“三表合一”制度,7月底召开全旗节能减排与环境管理培训班,企业负责人、统计等90多人参加了会议,就节能减排、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发放、环境监测及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现场检查等法律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交流学习。全年共排污申报登记123户,征收排污费521.85万元,排污费征收面达到100%,排污费征收率达95%以上。
2008年,共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139 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139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97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6份。全年征收单位155户,共征收排污
费401.73万元。
2009年,按“依法、全面、足额”的要求完成排污费征收任务,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112户,征收排污费331万元。
2010年,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135户,征收排污费830.1万元。
2011年,加强排污费的使用管理,认真执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制度。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143户,征收排污费724.39万元。
2012年,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对全旗辖区内所
有污染源和污染排放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与登记,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139户,其中工矿企业13户、建筑业14户、碎石业6户、供热企业4户、屠宰5户、砖厂4户、石材矿7户、洗浴7户、旅游行业79户,征收排污费797.93
万元。
2013年,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131户,征收排污费488.49万元。
2014年,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119户,征收排污费349.07万元,做到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015年,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按时申报,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134户,征收排污费194.22万元。
2016年,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95户,征收排污费180.57万元。
2017年,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守法成为常态,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按时申报,全年共申报核定排污企业75户,征收排污费142.27万元。
根据2017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和2017年9月2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相关数据移交若干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77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排污费征收(费改税)移交国家税务总局克什克腾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