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永久保护,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是落实“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管控要求:(1)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保持相对稳定,退化生态系统功能不断完善。(2)面积不减少。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保持相对固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3)性质不转换。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改变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4)责任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生态区共同履行监管
职责。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首次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任务。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改革任务。此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被纳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
2014年,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克旗环境保护局协调旗发改、国土、经信、工业园区办等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中自治区给克什克腾旗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提出优化意见,提供了调出红线区域的拐点坐标、批复文件等基础资料,争取使自治区给克旗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克旗保护与发展的要求,在严格保护的同时预留适当的经济发展空间。
2015年9月,受中共克旗委、旗人民政府委托,聘请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启动克什克腾旗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9月14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研讨会召开,旗发改、经信、国土、水利、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会上,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保护与气候变化响应研究中心副主任邹长新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意义、方法和依据作了详细介绍,并进行座谈交流,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9月15日,深入实地进行调研,重点调研克旗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矿业园区及其他重点开发区域。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发改、经信、国土、水利、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再次召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研讨会,向相关部门收集克什克腾旗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资料。
2016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划定区域,立足克旗实际,本着“重点保护、合理发展、适度预留”的原则,对克旗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调整优化,将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调蓄洪水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及生物多样性保育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在实现生态环境更好的保护的同时,预留发展空间,将工业园区和大部分重要矿区调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保障克旗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2017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内环函〔2017〕389号)要求,结合克旗发展需求,提出拟调整意见,建议将部分工矿用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部分景区调出生态保护红线,预留发展空间,使生态保护红线与准入红线、总量红线共同构成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2018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已初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优化调整阶段,印发《关于做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现场勘察对接工作的函》(克环函〔2018〕9号)。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专家组进驻克旗期间,组织召开生态保护区红线划定对接会。2018年10月,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原则通过国家部委审核。
2019年,机构改革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职责划转至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要求,配合克旗自然资源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
2020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3号)要求,配合克旗自然资源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