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环保工作
1997年3月,全旗林业建设、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旗长明确提出乡镇政府林建、土地助理同时兼任环保助理,并在会议上下发文件。
1998年7月,克旗人事局下发关于苏木乡镇配备环保助理的通知。要求:根据上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为强化基层环境保护工作,决定各苏木乡镇土地助理兼任环境保护助理。至1998年末,全旗28个苏木乡镇全部配备了兼职环境保护助理。
1999年,全旗苏木乡镇分别成立了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把乡镇事业站所负责人纳入领导小组成员。
2003年,克旗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编办、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关于苏木乡镇设置环保工作人员的通知》,明确工作职能、隶属关系。
2010年4月,克旗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苏木乡镇环保所的批复》(克编字〔2010〕21号),旗编制委员会同意苏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所,实行所在苏木乡镇和环境保护局双重领导,以所在苏木乡镇为主。每个环境保护所配备一名兼职人员,由所在苏木乡镇内部调剂解决。环保所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2)负责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编制和监督实施辖区环境规划,参与申报和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3)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建立污染源档案,及时更新和上报污染源变化情况。(4)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安全隐患,协助调查和调节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纠纷。(5)负责辖区内日常环境保护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
全旗共设置兼职环保助理13人。克旗环境保护局对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环保业务培训,统一报名参加执法上岗培训,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