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克旗环境保护局
一、机构沿革
1996年5月,成立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机构定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草拟全旗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旗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负责全旗大气、水体、土壤及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污染的防治,调查并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等项工作。
1998年12月,中共克旗委决定:王维国任克旗环境保护局局长,张杰任克旗环境保护局党支部书记,杨志国任克旗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克旗环境保护局经组织任命调入专职局长,免去旗城市建设局局长兼职职务,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实行独立办公。
2002年5月,经旗政府批准,克旗环境保护局由事业科局改为行政局,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内设5个站、股、室。
2010年12月,根据《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赤党办发〔2010〕10号)精神,设立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有10项:(1)贯彻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办法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2)负责全旗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旗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监督落实全旗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3)承担落实克什克腾旗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制定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4)承担克什克腾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全旗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涉及环境保护的政策管理办法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审查克什克腾旗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克什克腾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5)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6)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组织实施生态旗、生态乡镇创建和绿色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全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7)负责全旗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旗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8)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9)组织、指导、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10)承办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6年,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职能调整为13项:(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克旗实际制定全旗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办法、细则等,并对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同旗直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参与和组织对旗内重大经济政策、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工作。制定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种环境功能区划。(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贯彻执行《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综合管理全旗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向旗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审查、审批建议。(4)指导和协调解决旗内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旗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监督。组织开展全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5)承担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克旗管理和赤峰市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全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审核全旗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工作。参与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7)组织全旗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技术示范工作。管理旗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8)负责全旗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级的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旗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全旗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旗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参与编制全旗可持续发展纲要。(9)参与协调旗内重要环境保护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旗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10)负责全旗核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贯彻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全旗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旗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1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属事业单位职工技术职称审报、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旗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旗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13)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9年9月,机构改革上划垂直管理,由原来的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更名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2012年12月,中共克旗委决定“克什克腾旗生态旗建设办公室”设在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为副科级单位。主要职能:(1)负责推进克旗国家生态旗建设,组织开展生态旗建设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提出生态旗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程内容。(2)指导各苏木乡镇及行政村开展国家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3)制定生态旗建设各项制度,督促生态旗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生态旗建设任务,对国家生态旗指标完成情况及国家生态乡镇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协调好与上级环保部门的关系,做好请示、汇报工作。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定期向生态旗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工作。(5)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生态旗、生态乡镇评估验收工作。2017年1月,撤销 “克什克腾旗生态旗建设办公室”机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