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旗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依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厅发〔2015〕29号)、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赤党办字〔2016〕16号),结合克旗实际,现将克旗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赤峰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3)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旗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2)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及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事项。
(3)建立健全本地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签订责任书,严格监督考核评价。
(4)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5)进一步建立健全苏木乡镇(开发区、街道)、嘎查村环境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苏木乡镇(开发区、街道)、嘎查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推进环境保护监管关口前移,触角下延。
(6)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
(7)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8)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编制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辖区环境
安全。
(9)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予以保护。
(10)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及构筑物。
(11)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12)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3)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14)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和措施。
(15)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三)苏木乡镇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解决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和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2)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3)配合做好环境网格化管理,及时处理乡镇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信访问题。加强环境隐患监察,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风险隐患和环境违法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垃圾、污水、畜禽养殖及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做好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6)监督和规范乡村旅游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7)指导嘎查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旗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监察部门、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
制度。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旗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
三、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环境问题台账。
(3)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4)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
(6)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督落实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7)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组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9)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10)指导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牵头推进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专项治理工作。
(11)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或执法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12)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相关企业,配合组织部门对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严格环境准入原则,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3)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4)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组织实施脱硫脱硝电价。
(5)加强工业废水、洗煤废水和选矿废水循环利用,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
(6)将重大的环境治理工程建设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7)发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尾矿、粉煤灰等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积极推进生产新型环保材料和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
(8)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牵头推进取缔 “十小”企业工作。
(2)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
经济。
(3)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牵头排查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置。
(5)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城镇内和城镇周边工业企业迁入相应工业园区,加快企业“退城入园”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四)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与环保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五)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落实。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4)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并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5)牵头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加强对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地区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的管理。推动淘汰不符合标准的黄标车、老旧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汽车。
(6)负责对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作业的管理,防止物料遗撒,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六)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2)负责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
(3)参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环境问题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会同组织部门、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
制度。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七)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2)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八)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对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的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加强对重大环境隐患治理和监督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年度经费和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
(4)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
(5)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税改革。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九)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采砂企业,对于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制定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4)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环境保护、农牧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5)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制定土地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
(2)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3)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提高城乡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加快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的建设步伐。指导监督重点河流沿岸城乡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
(4)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建设城镇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污水收集管网,完善、改造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5)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淘汰供暖小锅炉。实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少平房原煤散烧锅炉面源污染。
(6)做好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绿色建筑。
(7)科学规划城镇布局,充分预留商业、餐饮业发展空间,并与住宅区保持合理的距离,做好商厅排水和烟道等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验收工作。
(8)负责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及保护,监管自来水出水水质安全。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一)城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做好城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
(2)负责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当地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违法行为。
(3)加强道路扬尘治理,提高城区街路机械化清扫率。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运营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
(3)负责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清洁能源更新改造,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4)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5)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6)监督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三)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2)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和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违法行为。
(4)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5)加强水资源、水保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6)加强苏木乡镇、嗄查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7)牵头完成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和实施,在全旗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及支流入河排污口实施全覆盖监测。
(8)在重点河湖划定限制养殖区、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体系、加强河道及两岸管理等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四)农牧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和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牧业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畜产品认证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
(2)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耕地、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3)指导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业污染防治,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
(4)负责全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5)指导和监督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6)指导农牧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开展农村牧区燃煤、燃柴炉灶改造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五)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开展荒漠化和沙化防治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林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林业主管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清理整顿林业主管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
(4)做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六)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严把吸收外商投资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2)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3)负责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4)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质检、能源等部门严厉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汽柴油。
(5)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泄漏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供水厂水源水和末端水进行水质监测并开展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含病原体污水监测及防治工作,并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核与辐射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5)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八)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十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依法及时撤销、注销应淘汰、关停、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2)负责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
(3)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对新增锅炉选型与煤炭的适用性及除尘设备把关。
(5)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选址不合理的餐饮娱乐场所的审核把关和关闭工作。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7)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8)严格实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监管。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约束管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砂和尾矿库安全
整治。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一)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
公布。
(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4)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二)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督促景区因地制宜建立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保护区域的保护力度,规范各类保护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旅游行为,实现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指导和监督乡村旅游业健康、绿色、清洁发展,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三)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职责
(1)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四)工业园区办部门工作职责
(1)严格落实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意见要求。
(2)严把项目准入关,杜绝高排放、低效能企业入驻。
(3)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园区污染物集中控制。
(4)协调园区内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园区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5)合理规划园区内布局,针对不符合防护距离标准的农牧户制定合理的退出搬迁方案,并做好搬迁工作。
(6)促进园区经济循环、绿色、清洁发展和废物综合利用。
(二十五)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以草定畜政策,监督并落实禁牧休牧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好草原生态环境。
(2)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草原行为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六)文化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
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震动等污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七)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八)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保护区管理职责,不断提高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2)编制报批本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3)监督并规范保护区内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禁止项目未批先建,禁止开发建设与保护区保护目标不一致的项目。
(4)严肃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时处理和上报。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九)农电部门工作职责
(1)全面排查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
(2)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3)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4)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四、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依法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
(3)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五、工作要求
克旗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克旗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