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克政办发〔2014〕83号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经棚镇和
热水旅游开发区餐饮业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委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经棚镇和热水旅游开发区餐饮业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经棚镇和热水旅游开发区餐饮业
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管理、提升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003〕第37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第164号)、《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相关规定,按照“保障民生、多数保留、规范经营、强化管理、提档升级”的原则,旗人民政府决定对经棚镇和热水旅游开发区餐饮业实施分类整治与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餐饮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已投入运营而选址不合理的餐饮项目
属上宅下店及敏感区域防护距离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经营户,限于2016年10月底前搬迁到商业区或符合防护距离的非居民楼下区域;2015年6月30日前不能搬迁的,要规范烟道建设,完善噪声治理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在规定期限内搬入新址的经营户,将纳入新建项目管理范畴,并免除相关手续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视为超标排放油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仍拒不执行的,将移送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关闭。
(二)已投入运营且选址合理的餐饮项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与旗人民政府签订的《克什克腾旗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该类商户于2014年9月30日前要完成规范烟道建设、完善噪声治理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工作;对拒不执行的,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视为超标排放油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仍拒不执行的,将移送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新建的餐饮项目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9〕第164号)要求的餐饮项目,旗环境保护局按相关程序出具环评审批手续、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后,旗工商、药监等部门再予以办理相关证照。对选址不合理的,旗环境保护局要及时告知业主安排重新选址,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对拒不听劝阻执意开业的,旗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拒不执行查处取缔决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从重处理;未取得旗环境保护局相关审批手续而予以办理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要自行负责处理其引发的噪音扰民、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
二、烧烤行业污染治理办法
旗环保、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和热水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经棚镇和热水旅游开发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并根据上述两辖区实际,限期将露天烧烤店搬迁到统一规划的餐饮服务区,同时要完善烧烤店污染处理设施,切实做到退路进店、室内经营;对逾期仍在城镇主干道、重点广场、重点路段等区域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经棚镇和热水旅游开发区餐饮业实施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尚 文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赛汉其其格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张会永 (旗住建局局长)
姚中元 (旗城管局局长)
李树钧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曹 海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荣成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宋彦堂 (旗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副主任)
那日苏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京龙 (旗公安局副局长)
王君厚 (经棚镇人民政府镇长)
田贵和 (热水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赵玉君 (应昌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炜 (西拉沐沦街道办事处主任)
哈斯乌拉 (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赛汉其其
格(兼)。
2.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要本着“服务群众、管理前移、提前介入、减少损失”的原则,联合执法,通力协作,切实做好餐饮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1)旗环境保护局要把好项目选址和审批关,认真做好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依法查处等工作。
(2)旗工商、食药监、卫生监督等部门要将环评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手续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证照办理和无证经营查处工作。
(3)旗住建局要科学规划城镇布局,充分预留商业、餐饮业发展空间,同步做好大厅排水和烟道建设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
(4)旗城管局要规范露天烧烤行为管理,禁止在城镇主干道、重点广场、重点路段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露天烧烤。
(5)旗公安局和人民法院要对移送的餐饮环境整治案件予以及时受理。
(6)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要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等支持工作。
(7)经棚镇、热水旅游开发区、应昌街道办事处和西拉沐沦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餐饮业规范管理工作。
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