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根据海南省《关于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 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可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登记情况,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核定。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项目逐一单列收取,不得一并统一收取。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学费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