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文件
秀办发〔2019〕48号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和公务油卡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委、街道工委、区委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秀英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和公务油卡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海口市秀英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
和公务油卡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Suggestions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use and management of official vehicles
and official fuel cards from Xiuying District, Haikou City.
根据区委常委班子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秀英区公务用车和公务油卡使用管理,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务用车方面
(一)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1. 区属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市下达车编计划数,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下达车编计划数,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配置公务用车。
2. 区属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不得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3. 区属各单位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当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配备标准为: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调研用车应当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2)各镇街、区属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车)应当配备价格 16 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3)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区车改领导小组同意,公务用车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4)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
按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实物保障用车)。
(5)党政机关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购买燃油公务用车的,经区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6)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4. 区属各单位不得以租代购名义变相配备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短租方式解决用车需求,租车时间在 7 天以内,由用车单位民主决策议定,并报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租车时间在 7 天以上需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原则上单次租车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5.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清洁能源汽车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6.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执行年度更新计划制度,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不得更新配备车辆。党政机关各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提出本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计划,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车辆更新购置经费列入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 区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1)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2)应急用车是指用于执行情况紧急或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等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承担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紧急事项等。
(3)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 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保障。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暴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察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5)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工作岗位,经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继续保留使用的工作用车。主要用于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选择实物保障用车人员的公务出行。
(6)老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机构为老干部规定待遇提供必要的服务工作用车,主要用于老干部的学习、走访慰问、看病就医、组织活动及特定事项、突发事项等服务保障。
(7)调研用车是指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调研、视察、督察、巡视巡查等工作用车。
(8)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于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跨区域出差,省、市、区重要会议以及中央部委和外省市单位来海口考察、调研、督察和公务接待等活动,可以从机要通信、应急等相关公务车辆中调剂使用,切实做到规范合理使用。
2. 区属各单位定向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集中管理,由各单位调度使用,纳入海口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监督管理。严格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公务出行除实物保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如遇紧急情况,可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2)严格定向化公务用车台帐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定向化公务用车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核算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本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
(3)定向化公务用车各单位实行定点停放管理。节假
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特殊工作需要用车外,其他车辆须停驶封存。
(4)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特殊用车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定向化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监督电话,实现有效监管。
3. 区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指使用公务用车办理私人事务)、私车公养(指使用公务经费报销私人车辆维修、保养、洗车、加油等消费)和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指公务用车不得作为单位领导个人用车)。
二、关于公务油(电)卡方面
1. 全区各单位不得个人报销公务油料费支出,公务用车加油采用油(电)卡充值方式解决,实行一车一卡,多车多卡的单位不得混合使用公务油(电)卡,并做好加油(电)登记。
2. 原则上每辆车每月油(电)卡充值不得超过 2500 元,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但务必附上说明备查。
3. 公务油(电)卡不得用于私人车辆,严禁存在异常加油(电)、异地加油(电)或单笔大额(1000 元以上)加油(电)、法定节假日等疑似违规加油现象,如存在特殊情况必须加油(电)的,做好登记和说明。
4. 公务油(电)卡使用情况每季度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基层单位或事业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采取私车公用方式解决交通出行的,按规定采取差旅或实报实销方式解决交通费用,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只能报销差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