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洱市司法局
(一)机构沿革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为一体,自清末始渐分离,但时建时合时撤,而且在职能上也多有变化。
明末清初,今普洱地区司法审判从属车里宣慰司和六顺土司管理,行政司法权力均由土司总揽。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朝廷设官驻攸乐,兼理司法审判,下置属吏协助。清雍正七年(1729),置普洱府,由知府兼理司法审判,下设典史、刑房管理狱诉,置衙役站班、护卫,府、厅辖地状告案件由知府、通判升堂审判。乾隆三十九年(1774),因辖域辽阔,增设巡检一员,辅佐同知兼管司狱。光绪三十二年(1906),实行四级三审审判诉讼制度。普洱府辖区因地处边陲,未引入审判厅设置,仍奉行知府、同知兼理审判司法制度。
1914年,奉行《云南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各县于公署内设承审员协助县长处理司法事务,并署名盖章与知事同负责任。1924年,施行《云南省新县制条例》,在各县衙门内设司法公署为县司法机关。1927年,改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县长兼理司法。1928年,云南省裁并司法机构,区内各县司法公署裁撤,复置承审员协助县长管理司法的审判制度。1935年,云南省高等法院派刘纯典赴宁洱筹建省派出的审判机关。1936年8月,在宁洱专区驻地设云南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简称“三分院”),并附设宁洱地方法院受理宁洱县一审诉讼案件。三分院管辖宁洱地方法院和思茅、六顺、墨江、元江、缅宁、双江、景东、景谷、镇沅、江城、澜沧、耿马、宁江、沧源、镇越、佛海、车里、南峤19个县司法工作。朱绍曾任三分院院长兼宁洱地方法院院长。三分院设院长、首席检察官、推事、候补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会统、法警、公丁、庭丁43人。司法审判、人事和经费概由省高等法院直接管理。1937年,经司法行政部批准,委任刘纯典任三分院院长兼宁洱地方法院院长。1938年,办理民事、刑事和二审案件148件。1944年,云南高等法院指令分批成立县司法处。1945—1946年,三分院辖区各县相继成立司法处,司法独立初次形成。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1名,书记官若干名。1946年7月,三分院因思茅有“烟瘴”和疫疾,由宁洱迁至建水,辖宁洱、建水地方法院,思茅、六顺、墨江、江城、南峤、镇越、元江、龙武、金平、河口司法处,宁江法制局,并兼理车里、佛海司法。景东、镇沅、景谷、缅宁、双江、澜沧的司法和耿马、沧源法制局属顺宁(今凤庆)高等法院第七分院管辖。宁洱地方法院管辖思茅、六顺、墨江、江城、车里、佛海、南峤、镇越、宁江9县上诉案件。宁洱地方法院员额有院长、首席检察官、推事、书记官、检验员、法医、法警、录事、执达员、公丁等47名。胡维实任院长。1949年,普洱相继解放,军政委员会接管区内民国政府权力,司法审判由军政委员会政治部和司法委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思普区于1949年年底在临时人民政府中设司法科,其他县于1953年相继设立。当时司法科是各县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审判职能,兼管调解业务。1953年,各县相继成立人民法院,原司法科职能被人民法院代替,司法科随即撤销。1979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
1980年12月,根据《关于成立思茅地区行署司法局的通知》,思茅地区行署司法局成立,各县也相继成立司法局,思茅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开始正常运行。
1981年5月,思茅地区司法局根据《关于关于司法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内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律师公证科、人民法院管理科。当时司法行政部门肩负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机构、干部任免、物资装备、财政保障以及法院、检察院干部培训等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令编纂等工作职责。
1982年,《宪法》确定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原则,对司法行政职能进行调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划归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划归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
1983年6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任务调整,法院管理、司法干部管理等工作移交同级法院及有关部门。7月,原公安处劳改科移交司法局,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劳改工作。随后,司法行政进入稳定发展时期,职能未做更大调整,基本稳定为:监狱劳教管理、律师公证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基层及人民调解、司法协助与外事管理及参与有关立法工作等。
1984年,思茅地区司法局改名为思茅地区司法处,内设秘书科、法制宣传教育科、人民调解管理科、劳动改造科。
1987年12月,根据《关于成立思茅地区公证处的批复》,成立思茅地区公证处。
1988年1月,根据《批准司法处内部设置政工科的通知》,地区司法处增设政工科。
1989年年底,思茅地区司法处内设秘书科、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科、调解科、政工科、劳改科。
1995年,地区司法处更名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律师工作管理科、公证工作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监狱工作管理科、法制宣传科、政治处7个科(处)室。是年9月,劳动改造科更名监狱管理科,人民调解科更名基层工作管理科。
1996年7月,根据《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明确司法局机构、人员、编制,内设办公室、律师工作管理科、公证工作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监狱工作管理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地委普法办公室)、政治处(同时加挂纪检组牌子)。
1999年8月,经思茅地区编办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
2002年2月,按照《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机构改革,调整划入职能有: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增加职能有:组织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内设办公室、公证律师工作科(思茅地区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宣传科(思茅地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工作科(思茅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学教育科、监狱管理科、政治处(挂纪警务处牌子)。4月,设立国家司法考试科。5月,设立法学教育科。
2004年4月17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改为思茅市司法局。
2006年7月,按照《关于将翠云区公证处成建制上划思茅市司法局管理的批复》,翠云区公证处上划思茅市司法局管理,人员和编制同时上划;按照《关于市司法局要求设立社区矫正科等请示的批复》,设立社区矫正科。年内,司法考试科与法学教育科合并,在法学教育科加挂司法考试科牌子。
2007年4月,思茅市司法局更名为“普洱市司法局”。
2008年4月,按照《普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普洱市司法鉴定管理局的批复》,市司法局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为正科级内设机构。
2010年12月,进行机构改革,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内设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政治部(警务处、警务督察大队)、计划财务装备科、法治宣传科(中共普洱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证律师工作科、基层工作科、司法考试科(法学教育科)、社区矫正工作科、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2013年5月,按照《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成立普洱市司法局党委办公室的批复》,设立普洱市司法局党委办公室。
2016年2月,机构改革,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行职责调整,取消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法学教育职责。将中共普洱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给中共普洱市委政法委。将强制隔离戒毒职责由普洱市公安局划入普洱市司法局。加强人事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职责、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救助和管理职责、律师行业执业监管职责、对法律援助活动指导、监督职责。内设办公室、政治部(警务处)、法制科(行政复议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科、法制宣传教育科(普洱市普法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司法考试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支队)、司法鉴定管理科(普洱市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普洱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监察室,以及所属天则公证处、正元公证处。
2017年6月,按照《中共普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司法局设立人民监督员管理科的批复》,市司法局设立人民监督员管理科,增加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编制及人员
1.编制
1980年12月,思茅地区行署司法局成立,核定编制21名。
1988年5月,按照思茅地区行署《关于政法各系统增加人员编制的通知》,核定司法局编制49名(行政45名、事业4名)。
1995年10月,按照思茅地区行署《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增加编制的通知》,增加行署司法局编制1名。
1996年7月,按照《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核定行署司法局行政编制54名(监狱科4名,地区公证处5名,国力律师事务9名)。
2000年3月,根据《关于思茅区司法行政系统调整编制的通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编制进行调整,思茅地区司法局总编制数52名(不含监狱管理科4名)。
2002年2月,机构改革按照《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核定行署司法局行政编制53名。
2007年1月,按照《关于调整翠云区司法行政编制的通知》,市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调整为55名。
2010年12月,机构改革,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1名。
2011年3月,按照《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核定市司法局工勤人员编制的批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1名,工勤编制3名。
2016年2月,机构改革,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司法局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1名;8月,按照《普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市直机关工勤编制的通知》,市司法局核定工勤编制2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市司法局核定有政法专项编制51名,工勤编制2名。
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名。
普洱市天则公证处,普洱市正元公证处:分别核定事业编制5名。
2.人员
自普洱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以来,随着时代发展变化,司法行政队伍不断发展、充实、壮大。普洱市司法行政干部来自全国各地,截至2018年12月30日,全局有在职在编公务员45人,其中,男性26人,女性19人;从学历结构来看,有研究生3人,大学本科39人,专科3人;从年龄层次来看,30岁及以下3人,31—35岁8人,36—40岁7人,41—45岁5人,46—50岁9人,51—54岁10人,55岁以上3人。
(三)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治机关,是政法机关组成部分,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司法厅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部门。1980年12月,思茅地区行署司法局成立,主要职能为:法制宣传教育、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以及对人民法院管理。1987年12月,成立思茅地区公证处,具有办理公证业务职能。1988年1月,成立政工科,对司法系统干部队伍进行建设、教育和管理。
1996年7月,机构改革,根据《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明确司法局主要职责。
2002年2月,机构改革,按照《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调整划入职能:(1)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增加职能:(1)组织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2)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3)指导管理和监督“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2010年12月,机构改革,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职责调整:(1)取消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3)增加警务督察职责;(4)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助工作职责;(5)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职责;(6)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政职业情况职责。2016年2月机构改革,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行职责调整,取消职责有:(1)取消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取消法学教育职责。划出职责:将中共普洱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给中共普洱市委政法委。增加职责有:将强制隔离戒毒职责由普洱市公安局划入普洱市司法局。加强职责有:(1)加强人事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职责;(2)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职责;(3)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救助和管理职责;(4)加强律师行业执业监管职责;(5)加强对法律援助活动指导、监督职责。
(四)历任负责人
(注:1984—1994 年,思茅地区司法局名为“思茅地区行署司法处”;1995—2003 年,地区司法处更名为“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2004 年4 月,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改为“思茅市司法局”;2007 年4 月,思茅市司法局更名为“普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