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区)司法局与乡(镇)司法所
(一)县(区)司法局
县(区)司法局是县(区)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部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司法部,同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1980年,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成立,各县也相继成立,截至1982年1月,思茅地区所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均成立县(区)人民政府司法科,思茅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开始正常运行。由于没有统一机构人员编制,各县(区)机构设置人员不尽统一。1983年在公社改区机构改革中,将司法科统一改为司法局。
(二)乡(镇)司法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实职副科级。
1.乡(镇)司法所建设
1996年12月,经思茅地区行署批复,可以在条件合适乡(镇)先行成立司法所,再逐步推向全市。1997年,思茅地区行署司法局把乡(镇)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制重要考核内容,要求配备2名以上司法助理员的乡(镇)要建立司法所。年末,思茅地区乡(镇)建立司法所30个,共计36个,其中,景谷12个、镇沅7个、普洱6个、思茅5个、景东4个、孟连1个、西盟1个。
1998—1999年,思茅地区新建乡(镇)司法所82个,其中,1998年新建20个,1999年新建62个。思茅地区建立乡(镇)司法所118个,占思茅地区乡(镇)总数97.5%。
2000年,思茅地区121个乡(镇)全部建立司法所,实现乡(镇)建所目标。
2004年,按照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编制上报思茅市司法所3年规划,省司法厅下达思茅市第一批司法所建设规划30个,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管理的意见》,对司法所干部招考、录用、调动、考核等作出规定,要求在2005年全市完成103个基层司法所收编管理,各县(区)争取地方编制16人充实到司法所。同年7月,全省司法所建设启动会召开,思茅市成立市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发《思茅市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分配2004年30个建所任务配套资金,市、县分别配套每所4.3万元,完成墨江联珠镇和澜沧勐朗镇规范司法所建所任务,上报审批第二批建设规划。2006年,省司法厅下达思茅市12个规范司法所建设任务,加2004年项目有42个规范司法所建设项目。
2006年年末,全市司法所建设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28个。全市103个司法所落实享受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73人;落实编制2人以上司法所有47个。
2007年,省司法厅下达普洱市23个司法所建设任务,市司法局统一制作有关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业务工作制度及政务公开内容发放到各司法所。
2012年年底,普洱市建成“国门”司法所16个。
2014年,在宁洱县、墨江县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室试点工作后,市司法局统一定制1038块“司法行政工作室”牌匾发到各县(区)司法局,要求各村、居(社区)统一上墙公示。
截至2018年6月,普洱市103个基层司法所,在岗人员274名(政法编制165人,聘用人员109人)。各基层司法所下达政法专项编制数186人,在职在编人员165人(地方行政编、事业编制8人)。
2.规范化司法所建设
2002—2007年,完成上级下达全市42个司法所独立办公用房建设任务,其中,市级配套资金180余万元,县(区)按市级标准进行配套。完成全市103个司法所收编,落实享受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73人;落实编制2人以上司法所有47个。省列第一批规范化试点工程孟连县勐马司法所、西盟县勐梭司法所竣工验收。
2009年,根据《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建成一所、规范一所、达标一所。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29项规章制度”发放到各司法所。
2010年,除景谷县益智司法所需搬迁缓建外,其余102个司法所独立办公用房建成。
2011年,除镇沅县外,全市8县1区27个基层司法所申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
2012年,规范司法所建设,做到外观标识统一,“四室一站”统一,业务台账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年内,云南省司法厅把普洱市孟连县勐马司法所、江城县康平司法所列入首批“国门”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思茅区倚象司法所被评为首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
2013年3月,在思茅区召开全市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现场推进会,组织全市各县(区)司法局局长、103个乡(镇)司法所所长到思茅区六顺、龙潭司法所实地观摩,学习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经验。
2014年,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全市103个司法所中,79个司法所按照普洱市司法所统一外观样式建设标准要求,完成外观标识建设改造工作;21个司法所通过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审,全市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工作位居全省前列。
2015年,命名首批市级规范化司法所17个,完成司法所统一外观标识建设任务75个,4个司法所获批云南省第三批“国门”司法所。
2016年,全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评选出17个市级规范化司法所,思茅区思茅司法所、宁洱县同心司法所,西盟县勐梭司法所获批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
2017年,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司法厅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手册》,对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作出一系列标准要求和制度规范,涉及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及法制宣传等方面。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全市开展司法所统一标识试点工作,宁洱县磨黑、西盟县勐卡等8个司法所完成标准化建设试点,做到司法所所长室、人民调解室、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室、档案室、法律援助工作站“四室一站”制度规范上墙,档案、台账规范管理。年底,全市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7所(思茅区六顺司法所、宁洱县磨黑司法所、墨江县通关司法所、澜沧县糯扎渡、酒井司法所,孟连县勐马司法所,西盟县勐卡司法所),市级规范化司法所22所、国门司法所4所(西盟县勐卡、新厂、翁嘎科司法所,孟连县公信司法所)。
2018年,全市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13所、市级规范化司法所37所、国门司法所16所,完成10个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化建设。
(三)司法助理员
司法助理员是司法行政机关派驻乡镇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1981年11月18日,司法部发布《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确定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求在人民公社(区)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文件规定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为: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宣传教育;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办法;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意见和要求。司法助理员配备经历由少到多,由兼职到专职发展过程。至1993年,普洱市有126名乡(镇)司法助理员。
截至2018年,全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由2013年每所人均1.8人上升至2.7人,全市基层司法所人员286人(政法专项编制185人、地方事业编制2人、聘用人员99人),全市10县(区)均按照实职副科配备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57人,享受正科级待遇28人,享受其他待遇103人;各基层司法所人员正逐步呈现年轻化、专业化,其平均年龄为政法编制36.6岁,地方事业编制47岁,聘用人员27.2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22人、专科学历110人、高中专以上学历52人,其他2人;法律专业人员101人,持有司法资格证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