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解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活动。人民调解员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聘任。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聘任。
1989年,有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65人;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316人;农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11479人。
1990年,全地区有调解人员11871人,组织培训1432人。1991年,全地区有调解员13042人。1993年,全地区有调解员17689人。1997年,全地区有调解委员会委员4293人,调解员1411人。
2000年,有调解人员19841人。2001年,全地区村级调委会有调解人员18100人;全地区10县(市)级乡(镇)全部建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有专兼职调解员1096人。2007年,全市有调解员2620人。2008年,全市有调解员22287人。2009年,有调解员20038人。按照分级培训原则,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11939人。
2010年,全市有人民调解员21957人。
2011年,全市整顿、巩固乡(镇)、村、社区调委会,撤换调解员111人,培训调解员14451人,有调解员24196人。
2012年,全市有人民调解员24390名,其中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有6966人,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20771名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形成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以行政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以村(居)民小组调解小组为补充“三级调解网络”。
2013年,全市已建立调委会1246个,配备调解干部和调解员24141人。根据云南省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从符合条件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通知要求,市、县(区)司法局与法院沟通协调,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按选任条件推荐到人民陪审员岗位,截至11月,全市有192名人民调解员被法院聘任为人民陪审员。
2014年,开展人民调解员担任社区(村)网格管理员工作,全市有1138名人民调解员担任社区(村)网格员,占社区(村)网格管理员总数的100%。着力规范人民调解员管理,开展人民调解员信息采集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业务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全市1228个调解委员会20755名人民调解员全部持证上岗。
2015年,完善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一员多用”机制。全市选聘首席人民调解员283名,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网格员12629人,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89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30%。扎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全市有调解委员会1242个,人民调解员20766人。
2016年,全市有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道路交通、医疗纠纷、林权纠纷、川渝、浙江商会等专业性、行业性、社团性调委会调解员20742人。
2017年,全市建成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物业管理、旅游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员21450名,全年培训人民调解员14522人次。
2018年,全市各类调委会有调解人员218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