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公证是一项国家预防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专属名称、有固定场所、有2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资金4个条件。普洱市的公证机构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
1983年1月至1985年12月,思茅地区10个县相继成立公证处。1987年12月,地区公证处成立。至1989年年底,思茅地区有公证处11个。2006年,完成翠云区公证处成建制上划市司法局管理工作,完成全市公证处名称变更、上报、核准、登录及全市公证员年检注册。2007年,全市有公证处11个,其中,涉外公证处1个。2017年,公证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截至2017年10月25日,全市11个行政体制公证处全部获批为事业体制,其中,公益一类事业体制4个、二类7个,有事业编制43人,为全省第三个将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全部改为事业体制州(市)。
普洱市司法局直属公证机构主要有普洱市天则公证处、普洱市正元公证处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