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文件
保府办〔2020〕1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
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0年8月19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和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 出显著贡献的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 指承担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 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县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代表性传承人每3年评选奖励 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总 数的10%。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代表性传承人须爱国敬业,遵 纪守法,德艺双馨。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
(二)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通过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带动相关社区民众收入提高成效显著;
(四)认真进行相关项目的学术研究,并产生有较大社会影响 的学术成果;
(五)获得国际、国家重要奖项和省级政府奖的作品;
(六)在非遗保护、保存和传承、传播工作中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第五条 优秀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单位推荐、 县评审委员会评审、大众宣传公示等程序,经县政府严格审定通 过后产生。
第六条 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保护单位;
(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所在社区;
(五)相关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相关领域专家。
第七条 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推 荐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 量标准,同时要将被推荐者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 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被推荐者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 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 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 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 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向评选机构(县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评选机构应当对 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 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机构,对推 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获奖人推荐人选。
第九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获奖推荐人 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4日。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获奖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审议意见和 公示结果,审定获奖人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举行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代表性传承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政府备案。必要时,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决定撤销个人获得的奖励,收回其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