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五指山市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的危害,保障城镇、农村饮用水源安全,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等的要求,结合五指山市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2.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源的监控、监测并实施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的预测、预防、预警和预报工作。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以属地管理为主,各乡镇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负总责为前提,与饮用水源地相关的周边政府联防并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规范和强化五指山市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3 整合资源,科学预警
整合资源信息,准确研判,及时报告,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判。
1.2.4 强化能力,充分准备
加强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实行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做好充分准备。
1.2.5 措施果断,妥善应对
提高反应能力,采取措施果断有效,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损害。妥善应对,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和危害,减少对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五指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等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5 预案的衔接性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在上级预案《五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的统一规范下,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性质、涉及范围等综合情况,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为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科学决策平台,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设立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下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办)和现场指挥部。
3.2 组织机构与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
3.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新闻宣传和网络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相关保障单位为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应对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和部门。
3.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决策指示。
(2)负责修订和完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组织、指挥、处置一般和较大级别的饮用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工作;做好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制定饮用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等工作。
(4)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2.2 水环境应急办
水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水环境应急办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市环境监测站、市水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准备、预警、警报、事故确认、协调处置、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信息、报告汇总及上报等工作;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种决定事项。
3.2.3 现场指挥部
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与处置。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兼任现场副指挥长。
为了事故现场应急更加专业有效,现场指挥部设立8个应急工作小组:①综合协调组;②群众工作组;③环境污染处置组;④环境应急监测组;⑤新闻宣传组;⑥医疗救护组;⑦安全保卫组;⑧专家技术组。
3.2.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成立专家技术组。
(2)向相应专家咨询,做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3)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5)开展受威胁地区污染源的监控工作。
(6)组织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组织现场监测,分析并上报监测结果,以便确定停供水时间。
(8)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2.4 现场指挥部各小组及职责
3.2.4.1 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救援力量、后勤保障、通信保障、气象信息保障、专家现场评估、保险理赔等工作有序开展。
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3.2.4.2 群众工作组
由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牵头,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疏散并安置受灾群众到安全地带;组织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游群众的关于饮用水污染通报以及安抚相关工作。
3.2.4.3 环境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组成,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判明污染物性质和危害波及范围,提出污染处置建议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现场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减少并消除饮用水环境污染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负责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处置、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3.2.4.4 环境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市水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迅速开展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现场监测采样及检验分析,监测结果和数据处理,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负责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工作。
3.2.4.5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新闻宣传和网络服务中心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2.4.6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以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影响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防范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集体中毒等。
3.2.4.7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相关车辆和人员等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和受灾群众安置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3.2.4.8 专家技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技术组。
主要职责: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
3.2.5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各自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与此同时,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市委新闻宣传和网络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的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社会维稳情况信息收集研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同消防部门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协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疏散、引导群众进入应急避难场所,拟订道路绕行方案。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扑救,并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和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立项。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通信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地震震情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障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市水务局: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应急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的受污染、受损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水产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旅游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运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项经费。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
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注意收集与上报发生在辖区内外有可能对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信息。各相关饮用水源地管理单位,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要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治。
(1)加强对我市太平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流动风险源预防,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实施风险管控,包括设立警示牌,隔离网。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对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村庄,有针对性地加快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和收集系统,集中处理村庄生活污水,完善排水管网等工作。
(3)水务部门落实我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启动应急机制。
(4)城市供水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 预警信息发布
首先预警信息内容应客观科学,避免造成反应过度或反应滞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在特定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市政府报请省应急委员会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名义发布,或授权市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注:上述预警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本市范围内的,若超出此范围则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4.2.3 预警信息与监控
(1)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制度,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水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及市水务局。
(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做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的各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故及其状况,立即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及水环境应急办。
(5)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6)市内各自来水厂的监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水环境应急办。
(7)水环境应急办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市政府,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
(8)相关各部门、应急队伍共享预警信息。
4.2.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并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质的影响,实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
(4)组织应急人员救治伤病人,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通知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
(7)市水务局指令启动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8)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2.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势态及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红色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由省应急委员会审批后同意调整或解除,并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或授权市政府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级别的划分,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不同级别,应由相应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环境污染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饮用水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启动本级政府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
5.1.1 Ⅰ、Ⅱ级级响应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市政府启动本级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污染漫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通报情况。
5.1.2 Ⅲ、Ⅳ级级响应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Ⅲ级响应行动
(1)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饮用水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处置,应及时启动响应Ⅳ级、Ⅲ级响应。
(2)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的响应: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应对事故快速确认,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水环境应急办的响应:接到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对事故快速确认,传达命令于现场指挥部,同时向市政府汇报应急情况。
(5)现场指挥部接听命令后,快速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是迅速组织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勘察、识别、核实污染的类别、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等。二是提出监测建议,组织现场调查、应急监测,对可能被污染的水体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三是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调集现场指挥部相关应急队伍,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和隔离,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控制污染源扩散,采取紧急措施处置污染水体。四是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协调事发地。市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应急经费到位。
5.2.2 Ⅱ级、Ⅰ级响应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政府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市级I、II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通报情况。
5.3 信息报告
水环境应急办,随时报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企业附近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通过“12345”热线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市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5.3.2报告内容
五指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者得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4 应急处置程序
5.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及相关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4.2 应急响应处置
5.4.2.1 快速应急
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举报后必须第一时间了解污染情况并报告,与事发单位或个人开展先期处置,关闭污染区域下游闸门,通知各自来水厂、市生态环境局及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指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事故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应急行动。
5.4.2.2 及时控制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现场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理,救治伤病员,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范围。
5.4.2.3 事故调查
现场事故调查处理应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 调查了解事故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污染物、污染途径、扩散趋势、可能波及范围、发生后当地政府处理情况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
5.4.2.4 情况报告
现场指挥部将现场调查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应急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5.4.2.5 应急处置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督促供水公司、自来水厂及时调整取水工艺,如现有工艺不能控制时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
市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市交通运输局迅速处置事故车辆,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漫延;消防部门迅速处置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引发的火灾,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与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污染源。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跟踪水质变化情况。
市水务局及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关闭相应的取水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并通知沿途取水单位停止取水、用水等工作。
当事故造成的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协调组织疏散人群。
5.4.2.6 污染跟踪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人员开展污染跟踪监测调查,现场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及专家意见,及时调整对策,直到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5.4.2.7 综合调查
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污染事故的综合调查和取证工作,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立案查处。
5.5 信息的发布与事故通报
5.5.1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注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舆情分析和舆论应对工作,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为事故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5.2 事故总结
水环境应急办需开展事故总结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整理。将事故动态报告、监测数据、专家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等文字资料,事故现场工作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
事故回放。对重特大或具有代表性的事故,对发生和处置过程进行梳理,利用影音像资料和水源保护区信息评分的资料,结合污染物扩散模型,再现事故发展全过程,为事故全面总结提供基础资料。
事故总结。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形成事故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故启示等方面内容。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应急人员主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应包括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护手套和呼吸用品等。
5.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到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5.7 应急终止。
当事故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水源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采取了有效的应急行动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3)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指挥部根据审批权限报批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故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6.2 评估总结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市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7.2装备保障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需要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其他各组应服从协调指挥,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组织落实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物资联动征调机制,对可能会造成环境风险的企业应要求其自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登记备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设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企业应急物资由企业自行管理。
7.3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4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7.5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6 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8 监督管理
8.1 饮用水源保护宣教培训
市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开展面向全市范围乃至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强化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居民、企业负责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减灾、处理、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意识。
8.2 应急预案演练
结合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桌面或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风险源: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资,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物资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原有的《五指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五府办〔2008〕65号)预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