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减少资源能源浪费、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9〕137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77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载明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等居住类建设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第三条 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未按照要求实施的,奖励的建筑面积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无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承诺函后,应当及时出具复函。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该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备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数和审查报告中注明。
第八条 五指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监督记录。
第九条 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自动取消其享受奖励容积率优惠政策的资格,原奖励的建筑面积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无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使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