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质量提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质量提升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质量提升奖补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县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支柱产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7 号)、《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1 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2 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是为全县知识产权发展与质量提升作出贡献的企业、团体、协会、其他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保护和运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设置年限为2020—2022年,县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奖补资金管理、申报、评定、分配等信息进行公开。
县财政从每年的产业扶持资金安排3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培训;引导企业、学校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申报、保护和运用;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研发经费投入、成果转化、创新赛事、宣传、培训活动等进行奖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规范和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单位、机构、协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机构、协会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制定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机构、协会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新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2万元一次性给予商标申请人资助。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鼓励全社会积极申请专利,县内企业或个人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突击性的非正常发明专利申请不予计算);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于授权当年分别给予申请人或企业2万元、5000元、2000元/件奖励,对企业购买或授权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的,该专利实施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件的奖励(不与上述2万元/件的奖励重复);对获得国际专利(PCT)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
对于在一个年度内,县内发明专利申请成功达到10件(含10件以上不到20件)、20件(含20件以上不到40件)、40件(含40件以上),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给知识产权主管单位。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8万元、6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协助企业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的单位或团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10 万元、5万元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2万元;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3万元;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4万元;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5万元。
对银行金融机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成功额度的1%给予奖励。
对申报认定以及复核并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支持。对申报认定以及复核并通过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建设强县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须依法获得相关证书,自行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复核,提出奖补资金的支持建议,按财政拨付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