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2021年9月3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12月1日,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2月13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修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增加规定“两个以上区综合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并对执法标准规范作了相应修改;删去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以及调整报批程序的规定;对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具体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且《行政处罚法》已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不再赘述,只作原则性表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为避免概念混淆,将原意本为政府及部门之间内部通报的“通报批评”予以删去。《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改同样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鉴于《行政处罚法》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作出更加明确要求,增加规定“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