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6月29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办法》于1995年8月16日经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相继制定或修改,规定的内容均比《办法》更加严格、具体,且《办法》存在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以及与现行主管部门职责不相适应等问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比《办法》更严格、具体,更有利于执法操作,因此决定废止该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