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2021年,秀英区检察院主动作为,充分利用派驻+巡回的工作模式优势,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强执行监督。一是监督社区矫正(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严格执行。(1)就虚管、监督不规范等问题,共计向秀英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2)就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未列管、未建立执行监督档案、未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问题,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制订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共20人)。(3)就法院在生效判决后未在5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罪犯被判处实刑未依法收押执行问题,向秀英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1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二是严格财产刑执行监督。主动对2013年以来涉及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排查,并就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案件未及时向海口市中级法院移交立案执行;相关执行材料仍在未成年刑事审判庭及刑事审判庭置留的问题,分别向秀英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2份;针对生效判决后,公安机关不按照判决要求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的情况,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共10人),上述《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并将整改情况回复秀英区检察院,取得较好监督效果。三是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对1990年以来秀英法院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23件案件开展全面核查,其中符合“九类案件”(人们常说的九类案件是涉黑涉恶九类案件: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的7件,其中6件均系蒋某芹暂予监外执行案(职务犯罪且属于长期“保外就医”情形);1件为吴某勇暂予监外执行案(涉恶案件)。秀英区检察院针对秀英区法院连续8年对罪犯蒋某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及分析,并就其病情的变化情况及时与该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了解,且在区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协助其联系看守所及监狱了解收监手续的办理等相关事宜。在罪犯蒋某芹收监执行之日,检察院派员进行全程监督,最终蒋某芹被依法由海口公安监管医院收监执行,随后就上述情况向省院进行重大情况专报。此外,秀英区检察院针对秀英区法院决定对吴某勇暂予监外执行时期限计算有误的问题,向秀英区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区法院已以裁定形式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