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沿革】 北宋政和元年(1111年)属琼山县。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建县,县治设在南资都南坚峒(今龙门镇西北),一说在今国营中瑞农场双灶岭。天历二年(1329年),升定安县为南建州,直属海北元帅府。明洪武二年(1369年),改南建州为定安县,隶属琼州府。民国元年(1912年),属琼崖绥靖委员会公署,县政府驻定城镇。民国24年(1935年)6月,海南岛中部地区增设3个民族县,县境五指山以南及以西地区被划出归保亭、乐东、白沙3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0年初,划枫木、乌坡、南闾地区给新民县(今属屯昌县),划万泉河以南地区给乐会县(今属琼海市),划岭门、思河地区给琼中县。1955年5月,将定五区(石壁、文曲)13个小乡划给琼东县(今琼海市);1957年上半年,将原龙门区罗陵乡9个自然村划给琼东县(今琼海市)。1958年12月,定安、屯昌合并为定昌县,县政府驻原屯昌县城。1961年5月撤销定昌县,恢复定安县设置,县政府驻定城镇至今。海南建省前,定安县属海南行政区,1988年4月建省后直属海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