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政办发〔2020〕10号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
《江永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江永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发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信息查询、披露公示、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公共服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弘扬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推进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自然人以身份证号码为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并建立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公布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不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等信息;
(五)监管部门抽检、检查的合格信息;
(六)其他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通过注销逃避行政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信息;
(三)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
(四)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
信息提供主体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报送。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市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比对、整理、入库。比对过程中发现的疑义数据,及时反馈信息提供方,由其处理后重新提供。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永州”网站,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永州”网站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采取联合激励措施。联合奖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制定各领域实施信用承诺的规范格式,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项目立项、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安排、就业服务、评优评先、人事招考、干部晋升、代表委员选举等行政和社会管理事项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应充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