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共30条,分别从湿地保护原则、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分工、湿地保护规划、一般湿地的保护、特有湿地资源的保护、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作具体规定。要求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属地保护管理职责,细化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设定湿地保护规划变更要求,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要求湿地利用应当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明确一般湿地的保护方式,强调对红树林湿地和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湿地资源的保护,要求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鼓励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明确湿地恢复和建设的程序,要求在恢复或者建设湿地时,种植适宜本地环境生长的湿地植物,营造有利于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的环境;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标准。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