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7月2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54条,分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与犬只收容、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原《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仅限于城市建成区,已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协同治理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时代要求,因此将其名称修改为《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同时,《条例》设置除外条款,明确“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于有关养犬管理体制机制、社会参与养犬管理、分区域管理制度、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和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