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共29条。《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燃放区域为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的围合区,同时授权市政府划定和调整其他禁放区域;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放的应急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放地点,在燃放时间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确在海口市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尊重传统民俗的同时,更加注重城市发展、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承受能力。
(市人大常委会 吴婷婷)